青海省城乡低保提高标准“十连增”
信息来源:士兴堂 发布日期:2018年05月06日
央广网西宁5月6日消息(记者张雷 西宁晚报记者王琼)青海省民政厅、财政厅近日联合下发《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的通知》,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分类施保补助水平。
其中城市低保标准提高50元/月,从原450元/月提高到500元/月;农村低保标准提高380元/年,从原3320元/年提高到3700元/年。同时,将城乡低保分类施保对象统一为重度残疾人、重病患者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,分类施保金由定额救助改为动态调整,按照城乡低保标准的15%确定。
今年是青海省连续第十年提高城乡低保标准,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“十连增”。十年间,城市低保标准从每月200元提高到了500元,增幅达250%;农村低保标准从每年1084元提高到3700元,增幅达341%。城乡低保资金支出量从8亿元增加到18亿元,增幅达125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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